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wěn)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fā)[2016]37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穩(wěn)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發(fā)〔2017〕24號》、湖南省農業(yè)委等九部門聯合下發(fā)的《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湘農聯〔2018〕33號)文件精神,認真做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清產核資工作,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結合我鎮(zhèn)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全面清查核實農村集體所有資金、資產和資源,包括貨幣資金、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存量、結構、分布等情況,依法界定集體資產權屬,為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二、范圍時限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全鎮(zhèn)原煙墩、肖臺兩村的清產核資工作。
三、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guī)與民主決策相結合。依照區(qū)委、區(qū)政府和鎮(zhèn)黨委、政府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對清產核資工作實行民主決策,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和監(jiān)督權。
(二)堅持程序規(guī)范與全程公開相結合。按照區(qū)、鎮(zhèn)統(tǒng)一部署要求,制定符合本村實際情況的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對清產核資人員組成、清產核資方法、資產界定和估值情況、報廢資產和呆壞賬處置情況、清產核資結果報告等過程全部公開,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
(三)堅持專業(yè)清查與群眾參與相結合。需聘用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進行清產核資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吸收老黨員、老干部、村民代表等了解村情的人員共同參與清產核資各階段的工作,保障農民群眾的參與權。
(四)堅持帳內清查與賬外核實相結合。對固定資產要以賬面數為基礎,賬內賬外相結合,逐筆逐項清查核實;對資源性資產,以村保存的歷史資料為基礎,采取實地查看與重新測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清查核實。做到數額無誤、產權明確、現狀清楚、群眾認可,確保清產核資結果真實準確。
四、主要工作
(一)流動資產清查。
1、清查現金帳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是否相符。
2、清查各種存款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帳面余額是否相符。
3、清查各種短期投資的投資額、投資時間、投資原因和投資到期時間。
4、清查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等。清查應收票據,要按其種類逐筆與購貨單位或銀行核對查實。清查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貨款,要逐一與對方單位核對,以雙方記帳金額一致為準。對有爭議的債權要查證、核實,明確債權關系;對長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積極催收;對經確認無法收回的款項,要明確責任,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核銷。對個人借款要認真清理,并限期收回。
5、清查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備件、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對于清查中發(fā)現的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庫存物資,在查明原因,組織相應的技術鑒定,并按有關規(guī)定妥善處理。對長期借出未收回的庫存物資,要查明原因,積極收回或按規(guī)定作價出售。
清查代保管物資由代保管單位負責,并將清查結果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核對后,列入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總值中。
(二) 固定資產清查。
1、對固定資產要查清其管理現狀,包括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已提折舊額,清理出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待核銷數額等。
2、承包、出租的各項固定資產由發(fā)包、租出方負責清查,對沒有登記入帳的要將清查結果與承包、租入方進行核對后,登記入帳。
3、對借出和未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轉讓出去的資產,要清理收回或補辦手續(xù)。
4、對清查出的各項盤盈、盤虧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
5、經過清查后的各項固定資產,要按規(guī)定并區(qū)別固定資產的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重新登記,建立健全實物帳卡。固定資產按用途分為經營性和公益性,公益性包括教育、科技、文化、體育、村委辦公等,固定資產按使用情況分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
6、對清查出的各項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要查明購建日期、使用時間、技術狀況和主要參數等,按轉生產用、出售、待報廢等提出處理意見。
(三)資源性資產清查。
1、農用類資源性資產的清查,要查明實際數量、權屬和用途。資源性資產按用途分為經營性和公益性,公益性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村委辦公等。
2、已確權頒證的家庭承包地,不進行資產估值,重點清查核實數量并完善土地承包臺賬。實行對外承包、租賃經營的地,要詳細登記承包、租賃單位和人員名稱,承包、租賃期限,承包費或租賃金及收繳情況等。
3、沒有確權頒證承包到戶或者不宜確地到戶的耕地和非耕地(含道路、公益性用地等),在清查面積的基礎上,需確認價值的,可參考當地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估值,也可采用群眾認可的估值辦法確定價值(金額)。如果以上資產不納入成員折股量化范圍,可只清查其面積數量,暫不予估值;應明確在章程中固化到新改制的股份經濟組織,待以后具備條件時進行價值評估。
4、地上附著物清查,包括水利設施、護林防火設施、林木等,可以按照當地土地征用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進行估值,也可以采用群眾認可的估值辦法確定價值金額。
5、開展經營性活動使用的集體土地,凡已辦理報批手續(xù)的,按批準的數量上報;沒有辦理報批手續(xù)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其土地面積先丈量上報,以后再申報辦理有關手續(xù);對報批的數量與實際丈量的數量不符的,以實際丈量的數量上報;對土地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先由占用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清查并單獨注明。
(四)長期投資清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各類資產形態(tài)、各種形式的的長期投資,在清查長期投資時,集體經濟組織凡按股份或資本股份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采用權益法進行清查;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按集體經濟組織目前對外投資的核算方式進行清查。
(五)在建工程清查。對在建或停緩建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驗收入帳等工程項目,要查清項目、投資總額和管理狀況等。
(六)無形資產清查。包括各項專利權、商標權、特許權、版權、商譽、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使用權等。
(七)債務清查。包括各類應付款項、應交稅金及其他應交款等,要逐筆逐項進行核查,確定債務總額。
五、方法步驟
六、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資產存量核實問題。主要查清村集體資產的實有量,一般按照帳面登記價值核實。對于發(fā)生變動或者資產賬面值價值與現實差距較大,確實需要進行重估的,可報請鎮(zhèn)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評估;也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二)關于資產清查各環(huán)節(jié)的賬務處理問題。按照農業(yè)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和財務處理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的要求進行處理。
(三)關于權屬界定有關問題。對賬務記載清晰、清查過程無異議的,主要依據資金來源的渠道,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落實集體資產的權屬;對由村集體和上級財政資金等共同投資形成的資產,有政策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按政策規(guī)定或者約定界定產權。沒有政策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可按投資比例明晰各自產權比例;對集體單獨出資或參股投資形成的資產,按實際出資額和收益比例,界定本集體資產權屬;對村內權屬不清、存在爭議的資產、資源,由村清產核資工作小組擬定處理意見,經公示群眾認可的方式予以確認權屬。對村與村之間有爭議或異議的資產,由鎮(zhèn)政府負責協(xié)調解決。
七、保障措施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本次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和鎮(zhèn)黨委、政府的文件規(guī)定進行,由鎮(zhèn)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實行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部署、統(tǒng)一政策、統(tǒng)一報表格式。煙墩、肖臺村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為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提供組織保障。
(二)要加強宣傳培訓。兩村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村集體“三資”清查工作的目的意義,把政策和方法交給群眾,統(tǒng)一思想,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鎮(zhèn)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基層干部和“三資”清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準確把握“三資”清查的程序要求和政策規(guī)定,充分依靠和發(fā)動群眾,對集體所有的“三資”,包括賬內外、庫內外、村內外進行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不重不漏。
(三)要加強督查指導!叭Y”清查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鎮(zhèn)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將經常深入村組,加強調研指導,定期開展檢查。對清查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幫助基層解決。對工作不到位,清查不徹底的,要嚴明責任,限期整改,補差補缺,確!叭Y”清查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