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索引號 | jsczj/2024-1986790 | 發(fā)布機構 | 區(qū)財政局 | 文 號 | 無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開日期 | 2024-09-05 02:45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岳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完成特定的發(fā)展目標和工作任務,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由市財政局在一定時期內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中安排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包括上年結轉項目資金、本級專項預算、專項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預備費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整合、撤銷、分配、審批、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財政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整合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批;
(二)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審核和執(zhí)行;
(三)會同市級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制定有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審核項目預算,并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四)負責監(jiān)管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組織專項資金投資評審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起草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項目安排建議,擬定績效目標,編制年度項目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具體組織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信息發(fā)布、申報受理、條件審查、立項公示及評審結果公示;
(二)監(jiān)管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指導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并對其進行績效再評價,將評價結果提交市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負責本部門實施的項目專項資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配合市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對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市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發(fā)現的問題依法作出審計處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設立、統(tǒng)籌使用,保障重點、績效優(yōu)先,分配規(guī)范、盤活存量,跟蹤監(jiān)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調整、整合和撤銷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整合和撤銷由市政府研究決定,其中應依法報經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按法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省、市有關規(guī)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擬設立專項資金,應由監(jiān)管或使用該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提出可行性報告,擬定詳細的實施規(guī)劃,設定具體任務和預期績效目標,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待市政府審定后,納入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將依本辦法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來源、用途、績效目標、管理職責、實施期限、分配辦法、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確需延續(xù)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據績效評價結果,重新依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實行時管理績效控、態(tài)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提出調整、整合、撤銷的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批。
(一)因政策調整、工作任務或其他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的;(二)專項資金的使用達不到年度績效目標的;
(三)對同一類使用方向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有必要歸并整合、統(tǒng)籌安排的;
(四)市委、市政府的重大舉措、中心工作要求整合安排資金的;
(五)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調整、整合和撤銷的情形。
第三章資金分配、審批和使用
第十三條 在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市級財政原則上不追加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專項資金項目確定。所有項目均需實施項目庫管理,按定事不定錢的原則,先由市政府決定該項目是否實施。經市政府同意后,再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完善項目方案后,擬定預算金額,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
(二)專項資金項目細化專項資金應在經依法批準的年初預算額度內細化到具體項目和金額。對暫未指定用途、需細化到具體項目的額度進行二次分配,由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報市政府相關會議集體決策確定。專項資金應優(yōu)先足額安排市委市政府已確定的項目,不得留下資金缺口。
(三)專項資金項目調整。專項資金應按照經依法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在實際執(zhí)行中因政策調整或實際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變更項目、調整專項資金用途的應重新按程序報批。當年預算沒有安排資金但應在專項資金中支出的項目,應當通過專項資金預算調整進行安排,預算不能調整的列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四)專項資金項目審批。專項資金根據資金類別、用途和
分配情況按以下程序審批撥付:
1.對已經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到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由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對已經在年度預算安排到具體項目,但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據實審批撥付的專項資金,單次支付資金在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準后撥付;單次支付資金在 300萬元以上的,還應報市政府分管財政的副市長批準后撥付。
2.對指定了用途,暫未分配到具體單位、項目和金額的,由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資金額度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分管財政副市長審批資金額度超過100萬元,或調整了資金用途的,還需報市長審批
3.市政府分管領導的協(xié)調應急經費主要用于其分管領域或部門單位的應急工作,單次支付資金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分管副市長批準后撥付;單次支付資金在10萬元以上的,還應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批準后撥付。
4.市級預備費主要用于本市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公共突發(fā)事件處置、上級政策性增支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需要在當年辦理的其他特殊事項。有關市直部門單位或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報請市政府在市級預備費中新增支出的,先由市財政局審核后,定期報市政府集中審批。因特殊情況需單獨審批的,單次支付資金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由市財政局局長審批后撥付;單次支付資金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批準后撥付;單次支付資金在 10 萬元以上的,還應報市長批準后撥付。
第十五條建立項目調整退出機制。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專項資金中的項目實施滾動管理、動態(tài)調整,必要時根據預算執(zhí)行情況評估結果依法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調整預算。
第十六條 對市委、市政府非常設議事協(xié)調機構推進、協(xié)調工作所需經費,應在相關項目專項資金中安排,并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市直部門單位向上級申報財政專項資金需由市級財政配套安排資金的,應經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中報。未按程序報批的,市級財政不予安排配套資金。
第十八條市直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出具財政資金承諾函。因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義出具財政資金承諾函的,由市直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分管財政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應會同市直相關部門單位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提前研究、及早撥付各類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應盡量與市級資金通盤考慮,由財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使用。
(一)中央、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已直接分配到具體部門單位、市轄區(qū)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由市財政局商市直相關部門單位按要求撥付。
(二)中央、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已經明確規(guī)定了標準、比例和額度,僅需據實核算撥付的,由市財政局商市直相關部門單位按規(guī)定分配撥付。
(三)中央、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未到具體單位、項目和金額的,由市財政局商市直相關部門單位提出分配意見,按程序報批后撥付。其中:資金額度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市直相關部門單位提出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撥付;資金額度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再報分管財政副市長、市長批準后撥付。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除需按進度撥付、據實結算及預留部分不可預見性支出外,原則上應在當年9月底前支出到位。下達到項目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在當年部門預算執(zhí)行率不到85%的,下一年度將按照一定比例調減相應的部門預算。
第二十一條 除因在建工程、代付政府采購款等原因需跨年度支付經批準結轉的專項資金外,其余當年度末未動用的專項資金和項目已完成結余的預算專項資金,原則上由市財政局收回統(tǒng)籌使用,不予結轉(政府性基金除外)。經批準跨年度支付的專項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結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收回統(tǒng)籌使用。
第二十二條從嚴控制市級財政對外出借款,對于確需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借款對象限于市級財政預算管理的一級預算部門單位(不含企業(yè))。出借國庫資金應當由借款單位出具相關借據,明確借款金額、用途、還款來源、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到期按時還款。單筆借款在 100 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報分管財政副市長批準后執(zhí)行;單筆借款在100萬元以上的,還應報市長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后按規(guī)定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辦理財務決算,進行產權登記、財產和物資移交,辦理入賬登記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對專項資金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市審計部門應依法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過程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要采取處理、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執(zhí)行跟蹤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市政府對項目主管部門進行年度績效目標考核及項目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專項資金支出情況和財政存量資金盤活情況納入對部門單位和縣市區(qū)績效考核范圍,考核結果與專項資金分配掛鉤。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省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施行的市政府有關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