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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岳君府復駁字〔2021〕1號)
來源:君山區(qū)司法局   日期: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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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岳君府復駁字〔2021〕1號

 

申請人:xxx  性別:男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

住址:岳陽市君山區(qū)西城辦事處松湖居委會松湖組

被申請人:岳陽市君山區(qū)自然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華定興    職務:局長

第三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              負責人:李隆文        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姜朝暉,湖南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國平,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員工。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服,于2021年8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依法注銷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爭議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所有。

申請人稱:

2001年3月12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原岳陽市移動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岳陽移動公司)與申請人達成協(xié)議,岳陽移動公司代表朱漢文將“轉讓”改為“租用”,將轉讓的內(nèi)容全部刪除,改為租用等內(nèi)容,將租用時間明確為20年,租賃費用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壹萬捌仟元,岳陽移動公司與君山區(qū)西城辦事處松湖居委會(以下簡稱松湖居委會)蓋章確認。

2010年12月31日,申請人與岳陽移動公司簽訂了《蘆西灣基站看護協(xié)議》,約定期限為5年,每年支付4000元。

2015年8月25日,看護合同到期后,申請人因租金問題與岳陽移動公司簽訂了《蘆西灣征地補充協(xié)議》。

2021年3月11日,雙方簽訂的《土地租用合同》到期,申請人找到岳陽移動公司要求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岳陽移動公司一直推諉,2021年6月21日,岳陽移動公司在湖南省岳陽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林角佬派出所出具爭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表示該土地于2002年已辦理過戶手續(xù),該爭議土地系岳陽移動公司名下土地,申請人對此不予認可。2021年8月6日,申請人向本府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依法注銷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確認爭議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所有。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具備辦理土地登記相關的職權

依據(jù)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五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原岳陽市國土局君山分局經(jīng)歷次機構改革后,衍變?yōu)楸簧暾埲爽F(xiàn)單位。本案所涉土地登記發(fā)生于2001-2002年,適用該條例規(guī)定,原岳陽市國土局君山分局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備受理土地登記、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業(yè)務的職權。

(二)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fā)證合法有效

該宗土地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已依法辦理規(guī)劃、用地許可,依程序提交了登記申請和合法的權屬來源資料,依規(guī)辦理土地登記審批,多年來未收到登記異議申請,登記行為合法有效。2001年7月2日,原君山區(qū)規(guī)劃分局發(fā)放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編號00209;2001年8月8日,原岳陽市國土局君山分局出具建設用地通知書(岳君土建(2001)字第3號),批準岳陽移動公司在松湖居委會區(qū)域占用225平方米土地建設基站。岳陽移動公司還在登記申請時提供了與松湖居委會簽訂的《征地補償協(xié)議》,以證明土地權屬來源清晰 。

2001年8月10日,被申請人依據(jù)前述資料審批后,頒發(fā)了君山國用(2001)字第01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02年12月18日,岳陽移動公司因公司名稱變更,向被申請人處申請換證,更換后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

(三)征地補償協(xié)議無充足證據(jù)證明系偽造

申請人提供的松湖居委會及松湖居委會時任干部的相關材料以證明岳陽移動公司與松湖居委會未簽訂《征地補償協(xié)議》。但鑒于松湖居委會是協(xié)議一方的原因,僅能作為單方陳述,申請人無法依據(jù)協(xié)議單方的陳述做出偽造認定。

第三人稱:

(一)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有效,不應該注銷。

因君山區(qū)河西大橋收費站一帶移動手機信號微弱,部分地方出現(xiàn)盲區(qū),手機無法正常使用,2001年2月部分市人大代表將此問題作為正式提案提交市政府,市政府批轉給第三人,要求盡快解決。為了解決市民手機無法正常使用的問題,2001年6月18日,第三人向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征(撥)土地新建基站的申請,用地規(guī)劃長寬均為15米。2001年7月,第三人與土地所有人松湖居委會簽訂征地補償協(xié)議,同年8月10日,取得君山國用(2001)字第01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02年12月19日,因第三人名稱變更,原岳陽市國土局君山分局辦理并下發(fā)了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證的頒發(fā),完全合法有效。

(二)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

由于蘆溪灣基站處于申請人家附近,其一直要求看管費,第三人也一直說明該地已辦理權證,2021年3月份,第三人專門到被申請人處查詢了該基站權屬情況,并將情況告知了申請人,申請人早已知道第三人辦理了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 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此外被申請人辦理并下發(fā)的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僅僅是變更了土地使用人的名稱,完全合法有效。君山國用(2001)字第01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是2001年8月頒發(fā)的,至今已經(jīng)20年,在此期間,該土地一直由第三人使用和管理,申請人從未提出過異議。現(xiàn)提出異議,其實質(zhì)是雙方因基站看管費沒有達成一致而引起的,其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已超過了法定的期限。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xxx因不服被申請人岳陽市君山區(qū)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頒發(fā)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受理后查實,2021年3月24日,第三人通過微信告知申請人之子周秋其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2021年3月26日,申請人與周秋一同前往岳陽市君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核實,證實第三人確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本府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xxx在2021年3月26日就已知曉被申請人岳陽市君山區(qū)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岳君土國用(2002)字第110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于2021年8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超過了申請復議法定期限。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屈原管理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頁無正文)

  

  

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政府

2021年9月